[背景]
某项目规定于某日上午9:30在某地点集合后,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采用了以下组织程序:
1.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地点集合。在上午9:30分,招标人逐一点名潜在投标人是否派人到达集合地点,结果发现有两个潜在投标人还没有到达集合地点。与这两个潜在投标人电话联系后确认他们在10分钟后可以到达集合地点,于是征求已经到场的潜在投标人,将出发时间延长15分钟。
2.组织潜在投标人前往项目现场。
3.组织现场踏勘,按照准备好的介绍内容,带着潜在投标人边走边介绍。有一个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中发现有两个污水井,询问该污水井及相应管道是否要保护。招标人明确告诉该投标人需要保护,因其为市政污水干线管路。
其它潜在投标人就各自的疑问分别进行询问,招标人逐一进行了澄清或说明。随后结束了现场踏勘。
4.招标人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澄清,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给了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5.现场踏勘结束后3日,有两个潜在投标人提出上次现场踏勘有些内容没看仔细,希望允许其再次进入项目现场踏勘,同时也希望招标人就其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进行介绍。招标人对此表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这两个潜在投标人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再次进行了现场踏勘。
[问题]
1.招标人的组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说明理由。
2.招标人组织过程中是否存在哪些不足?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人在组织过程中,第1、4两步存在问题。第1步中,招标人逐一点名确认潜在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参与现场踏勘活动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需要保密的信息的规定。第4步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中的两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做法,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规定。
(2)本案中,招标人的组织过程存在不足。如第3步中,招标人的准备不充分,没有安排好一个统一的路线,没有将本次招标涉及的现场条件进行一个完整的介绍,比如案例中潜在投标人询问的污水井、污水管道问题等,就属于该类问题。同时为了保证参与现场踏勘活动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人介绍的信息,招标人的介绍应针对参加了现场踏勘的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介绍,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