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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招标失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分析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0-10-21  点击率:4228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国内采购项目,因其技术复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招标公告发布后,仅有两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不具备招标竞争,于是宣布第一次投标失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调整了招标条件,重新发布了一次招标公告,有四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投标截止时间前仅有两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不具备开标条件,招标人宣布第二次招标失败。此时应如何继续采购该货物,存在两种做法:

第1种:继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第2种: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

 

     [问题]

    (1)针对本案实际情况,哪一种方法更有利于采购到需要的货物?说明理由。

    (2)本案采用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结合审批、核准及备案项目的特点,分别予以说明。

 

    [参考答案]

   (1)由于采购的货物技术复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情形适用于采用两家谈判方式采购。因为两次招标失败,表明潜在投标人过少,再次招标仍不能采购到需求货物。询价采购主要针对技术要求普遍能够达到,单纯追求价格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不具有竞争性,适用于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少量添加原采购标的或仅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均不适用本案情形。本案可以在第二次招标失败后,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组织两家合格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或是另行组织供应商进行谈判。

   (2)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仅能在两次招标失败后采用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其中,属于审批或核准类采购项目,报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核准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备案类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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