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在研究确定建设厂(地)址方案和技术方案中,调查研究环境条件,识别和分析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结果,提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措施,比选和优化环境保护方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法律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功能规划的要求;
2)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要求;
3)坚持“三同时”原则;即环境治理设施应与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力求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5)注重资源的综合利用。
(2)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步骤如下:
1)环境条件调查,包括: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和其他环境。
2)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因素。
3)对环境影响效果进行定量分析。
4)分析并制定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措施,比选环境治理方案,其中方案比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技术水平、治理效果、管理及监测方式、环境效益等。
5)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给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等三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制的规定如下: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之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